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加班既要先协商也不能超时

分类:法规解读    时间:(2015-04-22 15:06)    点击:428

加班既要先协商也不能超时

  《劳动法》第41条规定:“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,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。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;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,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,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。”《关于贯彻执行〈劳动法〉若干问题的意见》第71条也指出,协商是企业决定延长工作时间的程序,企业确因生产经营需要,必须延长工作时间的,应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。协商后,企业可以在法律限定的延长工作时数内决定延长工作时间;对企业违反法律、法规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,劳动者有权拒绝。可见,单位关于加班的决定必须经过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的必经程序,且每日、每月延长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规定的限度。并非只要用人单位已经支付加班工资,便有权任意要求职工加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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