物业管理费与违约金能不能相抵? |
分类:法规解读 时间:(2016-09-05 11:39) 点击:91 |
物业管理费与违约金能不能相抵? 物业管理与开发商卖房是两个法律关系,是不同的合同主体。从法律关系上来说,“延期交房违约金”与“物业管理费”不能相互抵消。而且根据《合同法》第84条规定了合同转让中的“债务转移”行为,即“债务人将合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,应当经债权人同意。” 也就是说,开发商对买受人支付“延期交房违约金”的债务,如果转移给物业管理公司承担,即折抵一至两年“物业管理费”,要经债权人购房人同意。购房者遇到这种情况可以直接拒绝。 另外,用物业管理费折抵延期交房违约金,还有可能侵犯小区其它业主的合法权利。所以提醒消费者,在办理入住手续时,应留存与开发商逾期交房相关的书面违约证据,以便在日后进一步处理该问题时能得到法律保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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