对格式条款效力的规制有哪些? |
分类:法规解读 时间:(2016-12-06 13:19) 点击:196 |
对格式条款效力的规制有哪些? 《合同法》第40条规定: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53条情况的,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、加重对方责任、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,该条款无效。 根据该条规定,我们可以看出在以下三种情况下,格式条款是无效的: 第一、属于《合同法》第52条规定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。 1、一方以欺诈、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,损害国家利益; 2、恶意串通,损害国家、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; 3、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; 4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; 5、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。 第二、属于《合同法》第53条规定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。 1、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; 2、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。 第三、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、加重对方责任、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,该格式条款无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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